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177號
KSYV,106,家聲,177,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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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尤春福 
 相 對 人 周秋滿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年度存字第82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2號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 74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 823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全 字第12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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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