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3年度,151號
LTEV,93,羅簡,151,200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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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廖正達
        黃順德
  被   告 順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筱芳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與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間有金 錢借貸關係,康和公司為清償借款,遂交付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甲○○簽發、被 告順鑫交通有限公司背書、總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八千二百元之支票四 張(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詎系爭支票屆期後,原告於附表提示日欄所載之 日期為提示,竟均遭退票未獲兌現,且履向被告二人催討,被告二人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二十九萬八千二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被告二人則以:系爭支票本 係為清償被告甲○○積欠康和公司借款之用,而由被告甲○○簽發、被告順鑫交 通有限公司背書後,交付予康和公司,詎康和公司於被告二人清償完畢後,竟未 將系爭支票返還被告二人,且原告亦係明知上情而惡意收受系爭支票,原告自不 得享有票據權利。再者,被告二人及訴外人張珮臻就同一筆借款,先後交付系爭 支票在內之三套支票予康和公司作為欠款清償之擔保,康和公司均將之轉交予原 告,由此益徵原告係基於惡意而取得系爭支票。因此,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情形,原告主張「伊因與康和公司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康和公司為清償借款 ,遂交付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甲○○簽發、被告順鑫交通有限公司背書、總面額 二十九萬八千二百元之系爭支票予伊,詎系爭支票屆期後,伊於附表提示日欄所 載之日期為提示,竟均遭退票未獲兌現,且履向被告二人催討,被告二人均置之 不理。」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周轉金貸款契約書、催收款項備查卡、 支付命令裁定書各一件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可認定為真實。依此,足見原告並非惡意、重大過失、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而取 得系爭支票(票據法第十四條參照)。至於被告二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原告 已否認被告所抗辯之情節,且被告二人所舉之宜蘭監理站函、動產抵押設定註銷 登記申請書、債務清償證明、支票收據等文件,亦不足以證明「原告係明知被告 二人已全部清償康和公司後,再自康和公司處取得系爭支票」、「原告係明知被 告二人及訴外人張珮臻就同一筆借款,先後交付三套支票予康和公司作為欠款清 償之擔保,再自康和公司處收受該三套支票。」等情為真。此外,被告二人復未 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係出於惡意而取得系爭支票。」之事實,則依票據法 第十三條前段「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之規定,被告二人自不得以其與原告前手康和公司間之事由對 抗原告,故被告二人所持之前揭抗辯,均不足採。從而,原告主張「依票據法律 關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伊二十九萬八千二百元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乙節,即與首揭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四 十四條之規定相符,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伊二十九萬八千二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判決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惟因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訴訟,且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命原告供擔,逕依職權為假執行 之宣告。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 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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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