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416號
KSYV,106,家救,416,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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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吳東和
法扶律師  蔡豐徽律師
相 對 人 吳昭德
相 對 人 吳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負 擔程序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業經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足認聲請人確有訴訟 救助之需要,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 ,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等為證。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已由本院受理 ,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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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