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號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洪曉能
法官 莊明達
法官 張淑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韓經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