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О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永秀實業有限公司
丁○○
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永秀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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