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勞簡字,93年度,7號
SDEV,93,沙勞簡,7,200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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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三麒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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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麒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