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三麒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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