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治倫 臺北市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