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癸○○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壬○○
丁○○陳裕之
甲○○○陳裕
己○○陳裕之
丙○○陳裕之
戊○○陳裕之
庚○○陳裕之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