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慶光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業經變更公司名稱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如附表所示 本票捌紙,雖經伊遵其提示付款,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金額等語。
三、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八紙(含退票理由單)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 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系爭票款二百四十萬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 訴訟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職權 分別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 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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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本票號碼 │面 額│發 票 日│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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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銀行臺南分行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3.04│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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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4.05│
│ │ │ │元 │ │ │
├─┼────────────┼─────┼────┼────┼────┤
│三│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5.04│
│ │ │ │元 │ │ │
├─┼────────────┼─────┼────┼────┼────┤
│四│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6.04│
│ │ │ │元 │ │ │
├─┼────────────┼─────┼────┼────┼────┤
│五│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7.05│
│ │ │ │元 │ │ │
├─┼────────────┼─────┼────┼────┼────┤
│六│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8.04│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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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09.06│
│ │ │ │元 │ │ │
├─┼────────────┼─────┼────┼────┼────┤
│八│ 同 右 │CP0000000 │三十萬 │92.06.26│93.10.04│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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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受款人 │ 利 息 │
│號│ │ │ (起訖日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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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慶光化工實│泛亞銀行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 │
│ │業股份有限│臺南分行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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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 右 │ 同 右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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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 右 │ 同 右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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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 右 │ 同 右 │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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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 右 │寶華銀行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 │
│ │ │臺南分行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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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同 右 │ 同 右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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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 右 │ 同 右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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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同 右 │ 同 右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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