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凱風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王鵬宇
王暉瑩
王堪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依附表一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存款,按附表二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由兩造分別取得。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之投資,按附表三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過戶登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丙○○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均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任意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 ,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主 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 106年8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變更後先位聲明為:被告應 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協議之分割方式辦理為分別共有 之分割繼承登記。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被繼承人陳 芝安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存款,按附表二所示協 議之分割方式辦理分別取得。被告等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
有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之投資,按 附表三所示之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過戶登記。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備位聲明為:被告丙○○、乙○○、甲○○於繼 承被繼承人陳芝安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6,423,759元 ,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前、後訴之聲明,核分別為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變更追加先備位之訴,且訴訟之基礎 事實均為被繼承人陳芝安死亡後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與遺產之分割,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並得被 告甲○○同意(見本院卷第274頁),依上開規定,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芝安為夫妻,並育有被告丙○○、乙○○ 、甲○○等三名子女。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芝安婚後並未訂立 任何夫妻財產契約,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被繼承 人陳芝安於104年6月5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陳芝安之全體繼承人,並已就被繼 承人陳芝安之遺產為分割協議,惟迄今被告均拒絕協同原告 依前開分割協議辦理分割登記等,爰先位請求依遺產分割協 議之法律關係,求為被告依照兩造協議內容就附表所示之遺 產協同原告辦理分割、分別取得及過戶登記。又如本院認原 告先位聲明之請求無理由,則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對被繼承人陳芝安之遺產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被 繼承人於其死亡時之婚後財產為14,640,786元,而原告於斯 時之現存婚後財產為1,793,268元,是原告自得請求其與被 繼承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6,423,759元,爰備位請 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6,423,759元。並先位聲明為:被 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 1至5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協議之分割方式辦理為分別 共有之分割登記。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被繼承人陳 芝安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存款,按附表二所示協 議之分割方式辦理分別取得。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 被繼承人陳芝安所遺如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之投資,按附 表三所示之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過戶登記。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備位聲明為:被告丙○○、乙○○、甲○○於繼承 被繼承人陳芝安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6,423,759元, 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甲○○部分:同意履行分割協議,認諾原告先位聲明 之主張。備位聲明部分,否認原告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存在,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丙○○、乙○○二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本院審理時,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事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 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 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 諾之效力,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 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 上字第843號判例、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二)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繼承人陳芝安死亡後,兩造為陳芝安 之全體繼承人,並已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3頁),並有遺產分 割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0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 稽徵所105年3月2日書函暨檢附之被繼承人陳芝安遺產稅 申報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72至96頁) 。又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 到場,亦未就此具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可採。且 被告甲○○對於原告前揭先位聲明主張已於言詞辯論期日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274頁),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本院無庸調查原告據以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 否果屬存在,應逕以被告甲○○之認諾,准許原告之請求 ,為被告甲○○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先位請求被告協 同就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被繼承人陳芝安遺 產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如主文所示事項,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當事人提起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停止條 件,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故法院應就先位之訴先 為審判,必待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因 本院已認原告先位之訴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自毋庸再
就原告備位之訴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一:
┌─┬──┬────────────┬────────┐ │編│種類│ 遺 產 項 目 │兩造協議分割方式│
│號│ │ │ │
├─┼──┼────────────┼────────┤ │1 │土地│高雄市鳳山區道爺段0151│由原告與被告王暉│ │ │ │-0012地號土地(面積: │瑩各以287/20000 │ │ │ │1,1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 │ │10,000之287) │。 │
├─┼──┼────────────┼────────┤ │2 │土地│高雄市鳳山區道爺段0629│由原告與被告王鵬│ │ │ │-0058地號土地(面積:291│宇各以521/20000 │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 │ │之521) │。 │
├─┼──┼────────────┼────────┤ │3 │建物│高雄市鳳山區協和里自治街│由原告與被告王暉│ │ │ │15巷7號 │瑩各以1/2之比例 │
│ │ │(權利範圍:全部) │為分別共有。 │
├─┼──┼────────────┼────────┤ │4 │建物│高雄市鳳山區興仁里安寧街│由原告與被告王鵬│ │ │ │34號3樓 │宇各以1/2之比例 │
│ │ │(權利範圍:全部) │為分別共有。 │
├─┼──┼────────────┼────────┤ │5 │建物│高雄市鹽埕區南端里大義街│由原告與被告王暉│ │ │ │107號9樓之8 │瑩各以1/2之比例 │ │ │ │(權利範圍:全部) │為分別共有。 │
└─┴──┴────────────┴────────┘
附表二:
┌─┬──┬────────────┬───────┬────────┐
│編│種類│ 遺 產 項 目 │ 金 額 │兩造協議分割方式│
│號│ │ │ │ │
├─┼──┼────────────┼───────┼────────┤
│1 │存款│臺灣銀行優惠存款 │ 3,102,329元│由被告甲○○取得│
│ │ │(帳號000000000000) │ │3,000,000元,餘 │
│ │ │ │ │由原告、被告王暉│
│ │ │ │ │瑩、丙○○各依1/│
│ │ │ │ │3之比例分別取得 │
│ │ │ │ │。 │
├─┼──┼────────────┼───────┼────────┤
│2 │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存款 │ 349,768元│由原告、被告王暉│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瑩、丙○○各依1/│
├─┼──┼────────────┼───────┤3之比例分別取得 │
│3 │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3,628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4 │存款│中華郵政存簿儲金 │ 93,574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5 │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17,155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6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存款 │ 3,582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7 │存款│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5,612元│ │
├─┼──┼────────────┼───────┤ │
│8 │存款│永豐銀行鳳山分行 │ 759元│ │
├─┼──┼────────────┼───────┤ │
│9 │存款│玉山銀行外匯活期存款 │ 49,883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美金1,608.1 │ │
│ │ │ │元) │ │
├─┼──┼────────────┼───────┤ │
│10│存款│玉山銀行活期存款鳳山分行│ 25,939元│ │
└─┴──┴────────────┴───────┴────────┘
附表三:
┌─┬──┬────────────┬───────┬────────┐
│編│種類│ 遺 產 項 目 │股數或頭資金額│兩造協議分割方式│
│號│ │ │ │ │
├─┼──┼────────────┼───────┼────────┤
│1 │股票│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677股 │由原告、被告王暉│
│ │ │股票 │ │瑩、丙○○各依1/│
├─┼──┼────────────┼───────┤3之比例辦理分割 │
│2 │股票│高企股票 │ 2,158股 │過戶登記。 │
├─┼──┼────────────┼───────┤ │
│3 │股票│歌林股票 │ 39,000股 │ │
├─┼──┼────────────┼───────┤ │
│4 │股票│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650股 │ │
├─┼──┼────────────┼───────┤ │
│5 │股票│愛之味股票 │ 6,000股 │ │
├─┼──┼────────────┼───────┤ │
│6 │股票│華夏塑膠股票 │ 14,160股 │ │
├─┼──┼────────────┼───────┤ │
│7 │股票│南紡股票 │ 20,150股 │ │
├─┼──┼────────────┼───────┤ │
│8 │股票│華新電纜股票 │ 105,000股 │ │
├─┼──┼────────────┼───────┤ │
│9 │股票│和桐化學股票 │ 68,000股 │ │
├─┼──┼────────────┼───────┤ │
│10│股票│中國鋼鐵股票 │ 20,000股 │ │
├─┼──┼────────────┼───────┤ │
│11│股票│第一銅股票 │ 58,000股 │ │
├─┼──┼────────────┼───────┤ │
│12│股票│千興股票 │ 34,000股 │ │
├─┼──┼────────────┼───────┤ │
│13│股票│宏碁股票 │ 30,000股 │ │
├─┼──┼────────────┼───────┤ │
│14│股票│志聖股票 │ 30,000股 │ │
├─┼──┼────────────┼───────┤ │
│15│股票│東森股票 │ 12,000股 │ │
├─┼──┼────────────┼───────┤ │
│16│股票│開發金股票 │ 12,048股 │ │
├─┼──┼────────────┼───────┤ │
│17│股票│玉山金股票 │ 4,178股 │ │
├─┼──┼────────────┼───────┤ │
│18│股票│元大金股票 │ 5,300股 │ │
├─┼──┼────────────┼───────┤ │
│19│股票│新光金股票 │ 6,325股 │ │
├─┼──┼────────────┼───────┤ │
│20│股票│永豐金股票 │ 2,216股 │ │
├─┼──┼────────────┼───────┤ │
│21│股票│力特股票 │ 12,490股 │ │
├─┼──┼────────────┼───────┤ │
│22│股票│群益證股票 │ 1,000股 │ │
├─┼──┼────────────┼───────┤ │
│23│投資│玉山銀行美金基金(L高Y美│ 677,521元 │ │
│ │ │配,L興債Y配,路收B月美 │ │ │
│ │ │,鋒美U美配) │ │ │
├─┼──┼────────────┼───────┤ │
│24│投資│玉山銀行美金基金(L高Y美│ 68,135元 │ │
│ │ │配,L興債Y配,路收B月美 │ │ │
│ │ │,鋒美U美配之配息) │ │ │
├─┼──┼────────────┼───────┤ │
│25│投資│德盛收益美及JPMF多重收 │ 988,989元│ │
│ │ │(富邦銀行,單位數: │ │ │
│ │ │829.286及159.445) │ │ │
├─┼──┼────────────┼───────┤ │
│26│投資│富達中國內(富邦銀行,單│ 26,597元│ │
│ │ │位數:52.44) │ │ │
├─┼──┼────────────┼───────┤ │
│27│投資│坦伯頓全球新興國家固定收│ 330,899元│ │
│ │ │益B股(季配息)(永豐商 │ │ │
│ │ │業銀行,單位數:708.833 │ │ │
│ │ │) │ │ │
├─┼──┼────────────┼───────┤ │
│28│投資│坦伯頓全球新興國家固定收│ 330,899元│ │
│ │ │益B股(季配息)(永豐商 │ │ │
│ │ │業銀行,單位數:708.833 │ │ │
│ │ │) │ │ │
├─┼──┼────────────┼───────┤ │
│29│投資│坦伯頓全球新興國家固定收│ 330,899元│ │
│ │ │益B股(季配息)(永豐商 │ │ │
│ │ │業銀行,單位數:708.833 │ │ │
│ │ │) │ │ │
├─┼──┼────────────┼───────┤ │
│30│投資│坦伯頓全球新興國家固定收│ 330,899元│ │
│ │ │益B股(季配息)(永豐商 │ │ │
│ │ │業銀行,單位數:708.833 │ │ │
│ │ │) │ │ │
├─┼──┼────────────┼───────┤ │
│31│投資│坦伯頓全球公司債B股(月 │ 473,550元│ │
│ │ │配息)(永豐商業銀行,單│ │ │
│ │ │位數:2240.896) │ │ │
├─┼──┼────────────┼───────┤ │
│32│投資│天達環球能源(配息)C收 │ 147,603元│ │
│ │ │益股份(永豐商業銀行,單│ │ │
│ │ │位數:20.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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