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3年度,3463號
PCEV,93,板小,3463,200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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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四六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即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四六三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昭融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捌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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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