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朱豊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朱純麗
朱豐裕
朱豊修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四、得心證之理由欄中關於「4,888,8000」記載,應更正為「4,888,8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