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665號
KSYV,105,婚,665,20170830,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665號
原   告 蘇禹捷 
被   告 蕭國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9年3月9日結婚,84年8月18日離婚 ,嗣因被告罹患口腔癌請求原告照顧,俾一家團圓,共渡往 後日子,雙方乃再於102年1月2日結婚。詎被告病況好轉後 ,即開始外遇,與兩造均認識之訴外人搞曖昧,許多朋友都 親眼看見被告與訴外人在一起,且被告與原告再婚3年多均 無性生活,被告也從不關心過問原告之事,原告精神上、心 理上倍受折磨,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准原 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所謂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 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 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 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 願而定。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 賴、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 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 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 合之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頁 ),並經證人即兩造之女甲○○到庭證稱:因為被告口腔癌 ,原告來照顧他,就在一起,後來被告好了之後,就在外面 亂交朋友,被告的手機上曾有傳LINE訊息,被伊看到,內容



是被告LINE給他的朋友,有提到要照顧她(訴外人)後半生 以後生活的話,原告知道被告跟那女的在一起後,有問被告 ,被告也沒否認,當場伊有聽到,原告發現被告外遇後,兩 造就經常吵架,後來就沒有互動,也沒有互相講話等語(本 院卷第43至45頁);及證人即兩造之同學楊春青到庭證稱: 被告與伊等出去唱歌活動時,跟那個女的蠻親密的,就摟摟 抱抱的行為,那個女子叫「雨婷」,真實姓名伊不知道,那 女的雖沒有承認跟被告交往,但動作上真的很親密,伊等經 常出去,被告與該名女子經常都這樣,伊都有在場看到,有 1次原告在伊面前跟被告對質,被告當場承認他喜歡那名女 子,還向原告說「我愛誰你管不著」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 59至61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揆諸前開事證,自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
六、本院審酌被告於婚姻關係期間,與訴外人涉有不正常男女交 往關係,已背離婚姻關係應有之忠誠義務,且被告於原告發 現其有不正常男女交往行為後,不思前罹癌治療期間,原告 悉心照顧之情,未圖改善與原告婚姻關係,猶持續與訴外人 交往,更嚴重侵蝕動搖婚姻之信賴基礎,致與原告感情嫌隙 難以回復,已無夫妻恩愛情義。兼衡本件審理期間被告收受 本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或具狀表明維持婚姻之意願,亦 無積極改善關係及彌補婚姻裂痕之舉,致兩造婚姻關係持續 惡化,夫妻間互信互賴基礎盡失;且被告與原告長期未同房 共枕,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與夫妻以共同生活 、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益徵雙方已然 絕決,夫妻情分已盡,難期繼續共處,倘處於同一境況,任 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堪認兩造感情破裂,婚姻基礎 動搖,顯無和諧回復之望,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而此事由之發生源於被告逾越已婚男女分際之不正常交往 關係,本院因認此婚姻重大破綻之發生,應由被告負責,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