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275號
KSYV,105,婚,275,2017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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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75號
原   告 林意如 
被   告 吳若森(MR.WORAWUT.SON-U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甲○○(WR.WORAWUT.SON-UM)」之記載,應更正為「甲○○(MR.WORAWUT.SON-UM)」。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 告聲請更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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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