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3年度,909號
TPSV,93,台聲,909,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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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九0九號
  聲 請 人 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義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住所載「設台灣省彰化縣彰化市○○街一三五號」者,應更正為「設台灣省彰化縣彰化市○○街一三五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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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