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紅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3年度,2654號
TPSV,93,台上,2654,2004123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四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外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鋒
  訴訟代理人 高明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非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外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