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3號
KSDV,106,重訴,63,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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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調鄉
複 代理人  李怡毅
被   告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宥廷
被   告  陳項雨
       連淑如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 違約金計算方式中關於「0.8040%」之記載,應更正為「0.924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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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