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3號
KSDV,106,重訴,43,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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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張國彬律師
被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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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