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品翰
王煜翔
曾清光
曾鍾桂蘭
王藝紋
王詩媛
王藝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應再分別給付上訴人等各新台幣(下同)36萬元,則本件上訴利
益為2,520,000 元(計算式:360,000 元×7 人=2,52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