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2號
KSDV,106,重訴,132,2017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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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品翰
      王煜翔
      曾清光
      曾鍾桂蘭
      王藝紋
      王詩媛
      王藝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應再分別給付上訴人等各新台幣(下同)36萬元,則本件上訴利
益為2,520,000 元(計算式:360,000 元×7 人=2,52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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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