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3年度,222號
TLEV,93,六小,222,200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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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許士恒
        李進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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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