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蔡國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循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循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