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2號
KSDV,106,訴,502,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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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鍾雯光
被   告 張君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10日與訴外人交通銀行簽立 信用放款合約,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以浮動計息 (於債權讓與時之利息為週年利率3.475%)。而被告未依 約清償,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上 開債權經交通銀行輾轉讓與予原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確實有如原告所述之借款,然因目前並無工作, 亦有經濟困難,無法還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放款合約、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報紙公告等在卷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亦自認 在卷(參本院訴字卷第15頁),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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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