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3年度,955號
SLEV,93,士簡,955,200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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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九五五號
  原   告 丁○○即仁豐行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賴元保即仁豐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即仁豐行」。
  理 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參、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鄭 勤 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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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奇岩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