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3年度,859號
SLEV,93,士簡,859,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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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八五九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八五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與訴外人高岡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張玉霞楊德修共同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 ,到期日為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經原告屆期為 付款之提示,未獲置理,經原告就其中壹仟捌佰陸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之金 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分配得一 十四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其餘票款皆未獲清償,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部分票款一百八十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本票乙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本票文義擔保付款;又執 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部 分票款一百八十萬元,及自到期日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又本件原告係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第六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與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得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之規定相合,爰依職權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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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岡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