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王資文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王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原名為王文遯,與被告間為兄妹關係。伊於民 國74年間為供父親居住使用,乃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因系爭房地係屬國民住宅,一人僅 得配售一戶,而伊當時名下另有與系爭房地相鄰之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19號房屋), 故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並由訴外人即伊兒子王 佳茂與被告擔任債務人,以系爭房地向高雄區漁會貸款並設 定抵押權,實由伊清償上開貸款債務,並持有保管系爭房地 之所有權狀及繳納系爭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費用。 伊取得系爭房地後,乃將系爭房地與19號房屋合併使用,並 設籍居住於系爭房地。伊為避免爭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為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 被告移轉登記系爭房地。為此爰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 179條規定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名登記契約為無名契約,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不動 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權仍屬本人,並不屬於被借名者,其 性質與委任契約類同,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 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應類推適用委 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 、91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借名登記契 約固非法定要式契約,惟若當事人間並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 留證據,則借名人僅得就客觀事實舉證,例如何人出資、何 人使用收益系爭財產等,以證明其與登記名義人間確有借名
登記之合意存在。如出名之登記名義人就其僅享所有權之登 記,卻任令他人無償用益該財產,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證明 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者,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規定,即應推定雙方之間有借名登記之 合意。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 第5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兩造就系爭房地 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國 民住宅貸款分期還款憑單、系爭房地88年度至92年度、96年 度至105 年度地價稅繳款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高雄區漁 會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暨切結書、放款餘額對帳單、系爭房地 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訂契約、收款利息收據、86年度至99 年度房屋稅、水費暨電費通知單及系爭房地現況照片為證( 見本院卷第29至第35頁、第39至81頁、第131 至145 頁、第 167 至168 頁、第170 至173 頁、第181 頁、第188 至336 頁),足認系爭房地由原告占有使用,並繳納貸款本息,則 原告就系爭房地顯有管理、使用及處分之權利,核與一般借 名登記契約中,實質上仍由借名者享有該財產之使用、收益 及處分權,並負擔因此所生義務之情形相符。又被告對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61 、184 頁),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應屬 可採。而本件原告以起訴狀繕本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之意思表示,而該起訴狀繕本已於106 年1 月16日送達被告 (見本院卷第119 頁),是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 約業已合法終止,被告即有將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179 條規定及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房地與被告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則原 告基於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179 條規定及借名登記物返 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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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不 動 產 坐 落 │權利範圍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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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分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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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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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分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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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即門牌│全部 │
│ │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 │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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