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再簡字,93年度,5號
SLEV,93,士再簡,5,2004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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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再簡字第五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木水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人未於再審之訴起訴狀、抗告狀內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簽章,如逾期不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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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