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再簡字第五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木水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人未於再審之訴起訴狀、抗告狀內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簽章,如逾期不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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