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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