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5號
KSDV,106,補,985,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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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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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