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9號
KSDV,106,補,969,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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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吳進良
      吳進來
      吳進華
      吳進福
      吳進元
      吳進賜
被   告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000 元(即原告所得
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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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