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朴保險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訴訟代理人 陳明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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