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