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位清償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58號
KSDV,106,補,125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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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被   告 鍾慶仁(JAMES CH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位清償款項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鍾慶仁( JAMES CHUNG)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1,438.71元
,爰以原告民國106年6月2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1
:30.42,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8,257,166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核定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7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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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