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5,03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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