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90號
KSDV,106,補,1190,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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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長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2,38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6年度救字第15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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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