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長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2,38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6年度救字第15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