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89號
KSDV,106,補,1189,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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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禾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73,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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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