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禾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73,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