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廣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規定之適用;茲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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