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326號
CLEV,93,壢補,326,200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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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廣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規定之適用;茲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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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