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318號
CLEV,93,壢補,318,2004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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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廣炘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一百
七十二元,然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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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