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69號
KSDV,106,補,1169,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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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葉容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文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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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