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熊雄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六三八號返還價金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八號返還價金事件 卷駁回裁定附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杜佳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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