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0號
KSDV,106,補,1120,201708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炬實業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3467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9,108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8,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1/1頁


參考資料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