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0九五號
原 告 甲○○○○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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