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3年度,2288號
SJEV,93,重小,2288,200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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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二八八號
  原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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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