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9號
KSDV,106,補,1009,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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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陳伯欽
      范清翠
      陳林麗美
      陳采駖
      陳銘顯
      陳宜婷
      李育真
      李玉輝
      陳麗華
      洪枝美
      陳岳琦
      陳珮文
      陳柏君
      林水清
      林木田
      林鄭紅柑
      李家嫻
      林孟穎
      林孟潔
      林孟忻
      林岳禾
      曾鈺雯
      陳卿雲
      陳妗嫚
      陳亭如
      陳璿璣
原告等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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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