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陳伯欽 范清翠 陳林麗美 陳采駖 陳銘顯 陳宜婷 李育真 李玉輝 陳麗華 洪枝美 陳岳琦 陳珮文 陳柏君 林水清 林木田 林鄭紅柑 李家嫻 林孟穎 林孟潔 林孟忻 林岳禾 曾鈺雯 陳卿雲 陳妗嫚 陳亭如 陳璿璣原告等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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