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國簡字第一號
即 原 告 黃松勇
黃聰明
黃聰珍
黃耀賜
訴訟代理人 黃松德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訴訟代理人 鄭弘文
徐宜畇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