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567號
KSBA,93,訴,567,2005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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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67號
原   告 甲○○
      丙○○
      丁○○
      鼎正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訴
訟代 理 人 鍾夢賢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4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末段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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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正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