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管理委員會間土地所有權補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