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62號
KSEV,94,雄補,62,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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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管理委員會間土地所有權補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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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