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四樓之
原告與被告乙○○、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肆仟伍百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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