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35號
KSEV,94,雄補,35,2005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陸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叁仟零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柒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
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