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02號
KSDV,106,聲,102,201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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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李文淨 
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
相 對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
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選任李文淨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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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