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64號
KSDV,106,簡上,164,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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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上 訴 人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簡字第278號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第1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7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余另狀補提理由外, 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 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爰依首開 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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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