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52號
SLDV,106,司促,7352,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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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倩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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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